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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推进绿色建筑,提高人民居住品质,规范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等过程中,执行建筑物节能标准,采用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从而降低建筑能耗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级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按年度安排的专项用于推进建筑节能和建设科技发展的资金,通过补助示范项目和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对全市城乡建设起到引导和激励作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负责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住建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住建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对申报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补助额度,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级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高星级标识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示范、装配式建造方式、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第七条 高星级标识绿色建筑。即取得二、三星级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项目。(当年获得高星级标识建筑由下一年建筑节能专项资金补助)。
  补助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设计类应通过图审、并经专家认定;运行类应通过专家认定、并获得运行标识。
   资金补助标准:二星级每平方米设计类5元、运行类10元;单个项目补助分别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三星级每平方米设计类10元、运行类20元;单个项目补助分别不超过50万元、80万元。
   第八条 超低能耗建筑示范。超低能耗建筑(亦称“被动房”)指采用各种节能技术构造最佳的建筑围护结构,极大限度地提高建筑保温隔热性能和气密性,使热传导损失和通风热损最小化。
超低能耗建筑示范条件:执行90%以上建筑节能标准;项目按设计图纸内容施工完毕,手续齐全,经专家鉴定后符合标准要求。
   资金补助标准: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2017年建成的,每平方米补贴300元,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2018年-2019年建成的,每平方米补贴200元,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2020年建成的,每平方米补贴100元,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装配式建造方式。是指以设计标准化、构件工厂化、施工装配化、装修一体化和管理信息化为特征,整合设计、生产、施工等整个产业链,实现建筑节能、环保、全寿命周期价值最大化的新型建设方式。
    (一)生产线:具备生产墙体、楼板、楼梯、阳台、柱、梁等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的生产线。
   补助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安装调试完成并通过专家认定。  
   补助资金标准:单条预制混凝土生产线年产构件在2万立方米以上或钢结构生产线年设计能力达到2万吨以上的,补助30万元;单条预制混凝土生产线设计年产构件在4万立方米以上或钢结构生产线年设计能力达到4万吨以上的,补助40万元。
   (二)项目示范。
    补助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主动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的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后,经专家认定且预制装配率达到30%以上的。
   补助资金标准:设计单位每平方米补助3元,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建设单位每平方米补助80元,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指建筑物通过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改善建筑用能结构,降低建筑物能耗消耗中煤炭、石油等传统的化石能的比重。包括:采暖制冷、供电照明项目;应用土壤源、空气源、污水源以及生物质能、地热能等供热供冷项目。
   补助资金安排应符合以下条件: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申请补助资金的建筑项目为当年竣工项目,其应用可再生能源部分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5000平方米;申请的单个项目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面积予以核准;有具备能效测评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资金补助标准:根据当年可再生能源补助资金总额,视情况给予补助,奖励资金标准不超过项目可再生能源总投资额的20%。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按照项目实施单位向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申核,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定项目补助额度。
   第十二条 申报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时,对同一项目获得上级补助的,不得再申报市级补助资金;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两个及以上类型的补助资金,避免出现专项资金重复申报和补助的情况。
   第十三条 申请补助资金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建筑节能示范项目。
   1、项目可研报告批复文件或核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环境影响审批意见等文件;
   2、资金筹措方案和落实情况(含银行贷款合同承诺书,地方配套资金承诺及到位情况等有关资料);年度投资计划及资金落实的相关文件;
   3、建设手续及完工后组织专家鉴定符合标准意见;
   4、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所附材料除申请文件和设计图纸外,均按A4纸张尺寸制作,有封面和目录,装订成册。
  (二)装配式建造方式(生产线、项目示范)。
   1、生产线:生产厂家说明书;购买合同、发票、专家意见。
   2、项目示范:施工证(开工报告);竣工后专家评定意见。
   (三)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1、项目申请书;
   2、项目申报承诺书;
   3、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4、项目技术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
   5、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6、项目技术承发包合同;
   7、具备能效测评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8、可再生能源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9、所附材料均按A4纸张尺寸制作,装订成册,由县(市)、区主管行政部门查验原件。(申报单位除提供以上资料外,均需提供资金申请和资金使用承诺书)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申报示范项目的核实和管理,建立健全示范项目档案,对申报单位弄虚作假,一经核实,三年内取消申报资格,补助到位的,资金要追
回。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认真核查相关资料,因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采取转移支付方式及时拨付。对于市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由建设单位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财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财政主管部门依据意见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年度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年度预算总额,申报项目的补助资金超过财政年度预算总额的,年度补助资金总量不再增加,统一适当降低调整项目补助标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针对2016年度申报研究确定的一星级绿建、建设科技研究等项目,继续按照石住建办〔2016〕308号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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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8.01    来源:    查看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