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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据发改委网站解释,新《规定》主要修改了三方面内容:
一是缩小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从使用资金性质看,将《招标投标法》第3条中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明确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会同有关部门形成相关具体范围草案,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相比作了大幅缩减,拟报国务院批准后,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正式实施前发布。
(注:原《规定》中,此项估算价为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注:原《规定》中,此项估算价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注:原《规定》中,此项估算价为5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